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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怎樣查看被告人的翻供?北京收賬公司怎樣查看被告人的翻供? 一、先說結論 1、根本原則:證明和證偽相結合 翻供,涉及到兩個實際,一個是前供的實際,一個是翻供的實際,二者只需一真。查看被告人翻供,本質是判別前供實際和翻供實際,何為真實的問題。所以是兩個層次的查看——一方面要查看前供實際,依據是否的確、充沛,是否能打掃合理懷疑;另一個方面要查看翻供實際,依據是否的確、充沛,是否能打掃合理懷疑。 這是證明和證偽相結合的進程。既要證明有罪供述的樹立,又要推翻無罪辯解(翻供內容)。一味信任有罪供述,認為翻供就是認罪態度欠好,或許是輕信翻供內容,對有罪供述簡單否定,都不是正確的查看判別辦法。 2、查看辦法:兩步走 第一步,看印證。看前供實際和翻供實際,分別有無依據支撐,有多少依據支撐,依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依據之間是否構成了印證。 第二步,打掃合理懷疑。依據前供實際和翻供實際,各自的依據支撐情況,結合邏輯與閱歷判別,看哪個實際足以構成心里深信,打掃合理懷疑。 這兒要注意客觀查看和片面判別的差異。 第一步的“看印證”,側重于依據的客觀查看、方法查看。某實際有無依據支撐,有多少依據支撐,依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據之間的聯絡怎樣——是相互印證,仍是互相敵對等等,大都是客觀情況。 第二步的“打掃合理懷疑”,本質是片面判別標準,是對客觀依據的片面分析。當然這種片面分析,不是片面臆測,而是樹立在客觀依據、邏輯、常理等基礎上的片面分析。 假定一種情況:前供實際和翻供實際,分別都有依據支撐,且都構成了印證,那么哪個實際是真實的,這就需求法官作片面判別。 所以依據的查看判別,一定是主客觀標準相統一的進程。了解這一點,就能了解為什么許多依據體系,看起來有不少瑕疵,但法官仍然加以確認。比如一個依據體系,由傳來依據、好壞聯絡人證言、未成年證言、涉嫌不合法取證的被告人供述組成,法官仍然確認該實際,這是因為法官認為,這些依據雖然有瑕疵,但歸納全案情況,足以使其構成心里深信,打掃合理懷疑,這是一種片面判別。 只需是片面判別,就或許出錯,這也是許多冤假錯案的原因。冤假錯案,往往不是因為法官故意為之,而是他們心里深信,真心地認為其所確認的實際是正確的。 3、怎樣看印證? 印證,是描繪依據之間聯絡的概念,是指依據之間悉數或部分存在重合。俗話說,三人成虎。三人都說有老虎,三份言辭性依據之間就構成了印證。 查看依據的印證情況,除了看內容上是否重合之外,還要從三個角度查看。 第一,互相印證的依據,是否具有依據資格。依據資格,也叫依據的合法性,是個典型的法令概念,是指一個依據被作為定案依據的法令資格。 為什么說這是一個法令概念呢?依據有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假設一個依據不具有真實性或關聯性,其自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更多的是自然意義上的本應如此。 而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據(比如刑訊逼供的供述),仍或許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但這種依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是因為法令為了約束刑訊逼供行為,而做的一種特別規矩,是法令意義上的利益考量。 所以,假設想拿一個依據做印證,該依據首先要過合法性這一關。刑訊逼供來的被告人供述,和刑訊逼供來的證人證言,即便構成印證,也沒有意義,因為法令不允許使用。 第二,互相印證的依據,是否具有獨立的信息源。比如被告人供述和目睹證人證言互相印證,前者的信息源是被告人,后者的信息源是目睹證人,兩者的信息源互相獨立,這就構成有用印證。 假設兩份依據的信息源來自于同一源頭,不獨立,那不叫有用印證。比如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偵辦階段的供述和查看申述階段的供述一起,這不叫印證,而只能稱之為供述具有穩定性。因為信息源頭都出自被告人。 同理,來源于被告人的傳來證言,也不能作為印證依據。某證人沒有親歷現場,只不過聽被告人說怎樣怎樣,這種傳來依據的信息源仍然是被告人,不能讓被告人自己印證自己。 第三,互相印證的依據,本身是否牢靠。實踐中有許多殘次品依據,本身不牢靠,比如未成年人證言、好壞聯絡人證言、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等等。這些依據本身存在缺陷,單獨看,證明力都存疑。 但假設殘次品依據之間構成了印證,怎樣查看判別呢?原則上,兩個殘次品湊到一塊,仍然是殘次品。但并不絕對,這又回到“打掃合理懷疑”這一片面標準了。即便全案只需殘次品依據的印證,但法官歸納全案情況、常理、邏輯、閱歷等,認為足以構成心里深信,打掃合理懷疑,那么仍然能夠確認,這也是常見情況。 4、怎樣打掃合理懷疑? 打掃合理懷疑,是在做片面判別,是依據全案依據,結合自己的閱歷、邏輯,作出的直覺式的反響。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況,關于同一組依據,有的人認為能打掃合理懷疑,有的人認為不行,這就是片面知道上存在差異。 但仍是要側重,雖然是片面判別,但這種片面判別是樹立在客觀依據、客觀規律及邏輯基礎上的,所以雖然存在片面知道不同的情況,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片面判別是一起的。 也就是說,這種片面判別,存在差異的或許性,但不存在千人千面的或許性。因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咱們對依據的分析、邏輯判別以及司法實踐閱歷,基所以一起的。 比如下面這些閱歷、邏輯判別,咱們的知道是根本一起的。 第一,依據被告人供述,找到隱蔽性依據。這往往會讓人認為,這就是被告人干的,假設不是他干的,他不會知道隱蔽性依據的方位。 第二,被告人供述出案子細節的。道理同上,假設不是被告人親歷的,他怎樣會知道案子細節呢? 第三,被告人翻供出好幾個版別的。這會讓人認為翻供是假的,因為真實的案子實際只需一個,不或許有好幾個。 第四,偵辦階段和查看申述階段均做有罪供述,庭審中翻供的。這往往會讓人認為,庭審翻供是僥幸心理,想逃避處罰。邏輯是什么呢?偵辦階段或許是因為刑訊逼供而作出虛偽供述,但到檢察院階段,檢察官不或許也刑訊逼供你吧? 第五,被告人自動投案,但在庭審中翻供的。這會讓人認為翻供不樹立,自動投案本身反映了認罪的自愿性和自動性,既然是自愿供述的,庭審再翻供就沒有合理理由。 第六,被告人違法后,找受害人私了,求諒解的。這會讓人認為,這就是被告人干的,否則為什么要談賠償、諒解呢? 第七,不在看守所內提訊,或許不按規矩錄音錄像,或許訊問錄音錄像缺失,或許不提交完好訊問筆錄,會讓人懷疑存在不合法取證 諸如此類閱歷判別,咱們知道根本是一起的。這就決定了,打掃合理懷疑,不是純片面的,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進程。 本文北京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