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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公章所謂“假人”,是指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不是公司授權的署理人。北京收賬公司公章所謂“假人”,是指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不是公司授權的署理人。 “假人蓋真章”,準則上該行為不對公司產生法令約束力,檢查準則也是“看人不看章”。但構成表見署理時,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如上所述,公司作為一個組織體,對外施行法令行為,需要由自然人代表或署理。這里的自然人只需兩種,一種是法定代表人,一種是署理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對外施行法令行為的權利來源于法令規定【2】,而不需要獨自的授權。只需是工商登記注冊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施行法令行為,無論是個人簽字、個人加蓋手章、加蓋假章、加蓋真章等,準則上均對公司產生法令效力。 第二種類型是,如果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則只能是署理人。署理人的行為是否對公司產生法令效力,取決于公司對署理人有無授權。有授權,則有用;無授權,則無效。 “假人蓋真章”,因為是“假人”——既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有權署理人。那么該行為準則上對公司是無效的,除非構成表見署理【3】。因為“假人”持有公章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就可能會讓相對人有理由信任該“假人”有代表權或署理權。此時就需要檢查是否構成表見署理。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假人”持有真章在合同上加蓋,這一行為本身僅僅考慮是否構成表見署理的要素之一,而絕不是僅有要素【4】。是否構成表見署理,還要考慮到蓋章人的身份、蓋章場所、蓋章原因、與相對人的關系等綜合要素。如果認為只需公章是真的,無論是誰加蓋的,都對公司產生法令效力,實踐仍是“看章不看人”的準則,是錯誤的。 比如盜搶來的章,只需加蓋上去,就對公司有用,明顯對公司不公平;比如根據某種特殊原因此保管他人公司公章,利用保管便當濫蓋公章,明顯對公司也不能必定產生效力。持有公章本身,絕不等于一定享有授權。 北京收賬公司實踐中經常出現,公司的大股東、履行董事、經理、實踐操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親屬、公司的暫時負責人等,持真章在合同上加蓋,那么其行為能代表或署理公司嗎? 按照“看人不看章”的檢查準則,檢查分為三步。 第一步看這些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明顯不是),則其只具有署理人身份; 第二步看這些人是否有公司授權:如果有授權,則屬于有權署理人,行為后果由公司承當;如果沒有授權,則屬于無權署理,公司不承當其行為后果。 第三步要看是否構成表見署理,如果構成表見署理,則法令后果由公司承當。 以下所引的四份最高法判例【6】,包含公司的大股東、履行董事、經理、實踐操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親屬、公司的暫時負責人等。這些人并不具有天然代表或署理公司的資格,仍是要從有無署理權、是否構成表見署理的角度去做檢查。 本文由北京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