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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一同在兩家企業作業,產生工傷該誰負責?北京收賬公司一同在兩家企業作業,產生工傷該誰負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施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定見 第一條規矩: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一同作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產生工傷,由職工遭到損傷時其作業的單位依法承當工傷保險責任。 【案情概略】王某系XX物業公司派遣的清潔工,上午和下午在物業公司指定的XX紡織儀器公司從事保潔作業;亦系XX早餐工程公司的車間工人,下午下班后在制粥車間作業。2021年4月11日上午7時27分左右,王某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產生交通事端,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確認王某在該起事端中無責任。 同年8月23日,王某向常州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確認。10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工傷確認抉擇,確認王某為工傷,物業公司應承當工傷保險責任。然物業公司不服。 【爭議不合】王某在兩家公司上班,工傷保險待遇是否應由兩個單位一同承當? 【案情分析】現行法令規范并沒有明確制止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一同作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矩的“勞動者一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聯系”、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矩的“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能夠與一個或許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締結勞動合同”、第九十一條規矩的“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許停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等規矩,都表明職工能夠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一同作業。本案中王某一同與XX物業公司和XX早餐工程公司存在勞動聯系,其間物業公司作為與王某存在勞動聯系的勞務派遣單位。 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端損傷,系在前往XX紡織儀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時刻和合理道路,物業公司應依法承當王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本文由北京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