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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車輛掛靠運營,司機工傷誰擔責?北京收賬公司車輛掛靠運營,司機工傷誰擔責? 在現實生活中,以掛靠形式從事運送運營活動的現象層出不窮,掛靠車輛通常以掛靠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貨物運送運營。那么,掛靠人雇請的司機駕御車輛運送途中發生工傷后,北京收賬公司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呢? 【根本案情】 2019年7月,李某與某汽運公司簽定車輛掛靠協議,約定將李某自行購買的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送運營。2021年11月,在該車運營過程中,李某雇請的司機張某駕御該車發生交通事端,事端構成張某當場去世。事發后,人社局確認張某遭到的事端損害為工傷。汽運公司收到工傷確認決定書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張某并非公司的職工,其受雇于車輛所有人李某,為李某供給勞務,由李某付出勞作報酬,與公司不存在勞作聯系。 爭議焦點:司機張某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 審判效果:由汽運公司承擔。 法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矩,職工有下列現象之一的,應當確認為工傷:(一)在作業時間和作業場所內,因作業原因遭到事端損害的。本案中,張某作為李某雇請駕御案涉車輛的司機,在車輛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端去世,應當確認為工傷。汽運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關于掛靠人李某雇請的司機所受工傷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意圖在于確保因作業原因遭受事端損害或許患職業病的職工取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力。即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作聯系為條件,除非法則、法規及司法解釋還有規矩現象。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矩》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運營,其聘任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矩從有利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動身,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作聯系作為工傷確認的條件的一般規矩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運營,職工發生工傷事端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作聯系為條件,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文由北京收賬公司整理 |